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职责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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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6号,设立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为省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吉林省文物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和旅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电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文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考古工作职责。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
十三负责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统筹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